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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羽网络 |点击量: 0 | 时间:2022-08-01
亲爱的1688卖家:
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规定,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销售应依法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为规范1688商用密码产品行业市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消费者购物安全感,平台将于2019年1月开始,陆续对相关类目中的部分商品配置"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的必填属性,请商家及时关注,配合填写。
一、涉及的类目:
三级类目:数码、电脑>>笔记本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锁
二、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所涉及的证书示例:
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若商家在商品发布页"是否支持信息加密"属性项下选择 "是"时,则需在属性项"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中输入正确的证书号。
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示例:
三、未能核查到的证书号申请审核入口:
https://baike.taobao.com/create.htm?spm=a2126o.11854294.0.0.3d7c4831AtKaAR&q=123&tp=3&ac=60
四、预计管控节奏:
1、2019年1月初起陆续在对应类目的发布页开放"是否支持信息加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的填写入口(目前发布页无填写入口哦),并对新发产品进行校验拦截。
2、2019年1月下旬起,将陆续对未完整填写商品必填属性,以及需填写但未填写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的商品进行下架不扣分的处置。
3、请您务必如实填写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确保商品的证书编号、型号、研制单位等信息和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冒用他人证号(如您所售的商品为a,却填写了b商品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号)。若冒用他人证照信息,将依照相关规则进行处置。
五、常见问题解答(Q&A)
A1:受理机构: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
决定机构:国家密码管理局
有效期: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有效期设定为5年。无有效期的商用密码产品证书视为无效。
A2: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资质;
2.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
3.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品种和型号的商用密码产品由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生产;
2.商用密码产品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3.商用密码产品应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算法,并应符合相关密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A3:
(一)新办
1.申请人按照《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启动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审查,并将安全性审查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安全性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安全性审查意见提出是否许可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依申请变更
1.申请人变更名称,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更换手续,提交许可证件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说明、《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原件、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许可证件变更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许可证件的更换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三)备案
1.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除主要密码部件、密码算法、密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以外发生变更的,生产单位可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备案事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材料。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授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家密码管理局。
4.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组织检测机构对产品密码一致性进行复核。密码一致性复核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5.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密码一致性复核结论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在门户网站对信息进行更新。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对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并换发证书,证书截至时间不变;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补证
1.申请人遗失或毁损许可证件,可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补领手续,提交许可证件补领申请材料。补领申请材料包括补领申请说明、补领原因及相关证明等。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补领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许可证件的补发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五)证书期满延续
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期满后,如需延续,应按照新办流程重新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六)申请注销
1.申请人申请注销许可证件,持注销申请和《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原件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2.省(区、市)密码管理局将注销申请材料寄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3.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布。